介绍、组织、容留、强迫卖淫

组织卖淫对象得三人以上,这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一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一个人也属于组织,但组织卖淫一定要3人以上,而且不括本人,组织卖淫可以有固定的场所,也可以没有固定的场所。

卖淫的定义司法解释倒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一般认为是所有的进入式性行为均应该理解为卖淫,因为具有等价之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强迫卖淫罪需要注意罪数问题,如果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是从重处罚的,如果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数罪并罚,特别注意在拐卖过程中强奸,这属于拐卖的加重情节。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强奸是要数罪并罚的,因为组织卖淫罪的死刑条款被废除了,所以如果还定组织卖淫的加重犯就可能不公平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要注意跟引诱幼女卖淫罪两者的区别,如果引诱成年人卖淫

又引诱幼女卖淫这应该数罪并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显然是把组织卖淫罪中间的一部分帮助犯给独立成罪,那这部分的帮助犯的行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比如说充当打手、管账人,这个叫协助组织卖淫。

但严格来说介绍卖淫也是在帮忙,但是介绍卖淫是一种特殊的帮忙,它叫做拉皮条

就是在卖和买之间穿针引线,这个叫做介绍卖淫。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帮助呢,是不能认定为协助,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停车管理员也构成协助组织卖淫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