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案件普通诉讼时效探究

普通诉讼时效,这种最一般的诉讼时效,首先说它的时间是三年,民法典跟民法通则相比的一个重要

变化那就是民法通则时期普通诉讼时效是2年,在民法总则上被改为3年。

在立法过程当中,立法工作人员要把这个两年适当延长,大家是一致同意的。只不过延长多少意见不

一样,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改成五年,两年也确实太短了,主要是这是受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会

把诉讼时效制定的很短,受这样一个影响。主张延长者认为,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一般不去打官司别

人欠了自己钱,会用各种手段去中间找调停,去私下里去调解解决,实在不行了都可能一年多都过去

了,可以开始考虑去找律师,寻求法律上的救济。要走很多程序,调查很多材料,所以2年是不够的
那么对于这种5年的主张,立法者当时认为那五年相对来说也比较长,如果时间相对短一些的话实际上

还能起到一个作用,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的行使权利,从而加速社会当中的财产流转。兼顾性的考虑
最终就把两年延长到了3年。

三年的起算点是什么,有客观起算和主观起算两个起算点。主观起算指的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义务人是谁。首先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如果自己压根不知道

权利受侵害,那他就不可能提起权利救济。并且要知道义务人是谁,如果不知道义务人是谁只知道自

己权利受侵害,那还是无从主张,这就是主观起算。要有两个知道,既要知道权利受侵害,又要知道

义务人是谁。

同时,那如果说一直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也一直不知道义务人的,这个诉讼时效也不能永远持续

下去这就有了一个客观计算,也就是自权利受侵害超过20年。这时候客观起算这样一个诉讼时效,权

利受客观上受侵害之日起一旦超过20年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普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