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一点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当中是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的。民法通则当中如果诉讼时效一过,那么会产生一个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程序权利当中的起诉权仍然存在,但起诉了以后不能获得胜诉的结果了,这就是胜诉权消灭数。而现在显然不一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从胜诉权消灭说,现在变成了抗辩权发生说,那就意味着如果失效经过了权利人,他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权利也仍然存在,起诉权仍然存在,胜诉权也仍然存在,那到底诉讼时效经过产生了什么效果,就是义务人基于时效经过产生了一个新的抗辩权。如果权利人向他提起请求的话,义务人可以基于时效经过,而主张这个抗辩来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形式,使对方的请求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请求效果,这里产生的最大改变啊就在于一旦是抗辩权发生说,那么主张时效抗辩就完全是义务人的一个抗辩权的主张行为了,也就意味着主张基于时效去判决案件,就不再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了,如果义务人没有提出实效抗辩,法院是不能主动的审查时效并且依据时效经过来判决案件的。义务人有抗辩权,但没有主张,从而请求权仍然能够得到实现。
抗辩权发生说带来重要法律改变,那么在时效届满以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有同意的意思表示明确做出来了,这就等于放弃了时效抗辩,以后不能再主张这个抗辩权了。
时效届满权利人提出主张说要请求履行,义务人本来可以提出抗辩,但是他同意履行那就意味着放弃了抗辩权,时效届满以后不能再主张抗辩。
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已经履行完毕了,那么这时候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返还,原因在于权利人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义务人履行仍然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他只不过是有抗辩权,没有主张而已,那么通过履行而导致债务消灭、债权消灭,这里的权利人获得利益是有法律上依据的,是以自己的权利为法律上的依据的,这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是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