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催收欠款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委托期限
委托催收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期。
二、费用、结算方式
1、若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天内回款的,提成为 %,接受委托之日起四十五天至九十天内回款的,提成为为 %。
2、本协议所说回款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3、受托人服务费结算方式为:委托人在收到回款的当天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
三、其他约定
1、受托方不得私自接受债务人的还款,债务人还款应当直接支付给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受托人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方式进行催收,因受托人催收行为不当,造成的不利影响、经济损失、刑事责任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3 、委托催收工作要求受托人不得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分包。
5、除委托人提供的书面催收材料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名义向债务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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