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催收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催收欠款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委托期限

委托催收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期。

二、费用、结算方式

1、若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天内回款的,提成为      %,接受委托之日起四十五天至九十天内回款的,提成为为        %。

2、本协议所说回款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3、受托人服务费结算方式为:委托人在收到回款的当天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

三、其他约定

1、受托方不得私自接受债务人的还款,债务人还款应当直接支付给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受托人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方式进行催收,因受托人催收行为不当,造成的不利影响、经济损失、刑事责任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3 、委托催收工作要求受托人不得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分包。

5、除委托人提供的书面催收材料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名义向债务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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