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六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的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这个法律漏洞。

行政法的第一大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原则属于这个刑事法治的范畴,在概念上合法行政和依法行政的概念是不同。依法行政的概念更广泛根据这个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这个六大原则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即法律优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律优先是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做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是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不得法外设定权利,就是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换言之,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明确的授权,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第二个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也是重要的控制方式,因为现在社会,法律规则难以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理行政既有了大施拳脚的空间。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具有最低限度的理性,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属于实际行政法制的范畴,实际法制是指没有通过文本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精神、价值与理念形式法制是指成文的法律规则。

合理行政的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即公平公正原则,实际上就是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此处的平等既包括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也包括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两种平等观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后一种尤其适用于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二是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那个法律所必须,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这个正当性;第三点是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采用那个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既行政机关能用手段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在行政法规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这也是第三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不仅要求在实体上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则要求,而且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包括:第一点行政公开,为保证公民的执行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公开原则并不仅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贯穿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实体法。行政的依据要公开,行为的过程要公开,行为的结果要公开。第二点公众参与,是指这个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陈述或申辩成立,行政机关应当予考虑、采纳。公众参与理念同样贯穿了这个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行政机关决定前中后都要让民众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介入行政机关的意志形成过程,公众参考决定前行政机关要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主要依据,因为知晓是参与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行为一无所知,那么又该如何参与进来呢。在程序正当原则中第三点公务回避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利害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保证中立而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该回避。例如在这个行政许可程序中参与了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已经对该案形成了固定的看法,难以接受对立观点,因此禁止其担任这个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第四大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该原则分为两个方面。先说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两点,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言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其次是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时刻秉承着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

第五大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行政信息的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层次的要求一是权二是责。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利的同时,实际上也赋予了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合理的进行使用职权,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也要追究其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