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苗律师(咨询电话18664630283)提供的;林地纠纷起诉状样本,写明了争议土地的四至,已经林权证获得的时间,并声明原告一直在经营管理上述土地,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是一份相对完善的林地纠纷起诉状样本。
原告一,张三,男,汉族, 年9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 号
原告二:李四,男,汉族, 男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 号
原告三:王五,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 号
原告四:赵六,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 号
被告:陈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位于 自留山(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砍伐原告在 种植的杉树损失20000元(具体损失金额以评估鉴定准。)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向 (已去世)一家七口人颁发《 自留山林地使用证》,证载明: 社员某某人口七人,土名: 留尾,面积:四亩,东至 ,南至 为界,西至 ,北至 :土名: 山窝,面积贰亩,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自留山使用说明:……二、社员自留山永远归该户使用,一次划给,今后人口变动,一般不再增减:……五、社员自留山不能买卖,出租或转让,但可以继承,自己确无能力经营的可退回给集体,由集体安排经营。
某某一家分得上述山林后,对 山林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其中,2004年前原告家庭经常在该自留山上割柴草;从2004年开始在该自留山种植砂糖橘、榄树、龙眼、杨梅等果树,并在山林挖了2个蓄水池用于灌溉,在种植砂糖橘等果树期间一直有收成:在20 年左右开始在该自留山种植杉树,种植的杉树约1200棵。即某某一家在1984年取得《 林地使用证》以来,一直对上述的山林进行经营管理,不存在任何的争议,也没有任何人提出任何异议。
2022年期间,原告发现被告 未经原告家人同意无故砍伐该自留山上种植的杉树,并擅自在原告的自留山上种植芒果、荔枝、龙眼等果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某某一家在1984年取得《 林地使用证》为 县政府颁发的证件,合法有效。某某一家在取得案涉的山林时,一直在经营管理,虽某某已去世,但上述山林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管理,任何人都不得侵占与破坏。现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井捺印)
日期:2 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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