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回收及工抵协议书

罗春苗律师(18664630283)提供的商票债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互换文本,约定了折抵金额,履行步骤以及违约责任。

商票回收及工抵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房产债权出让人,收票人):

乙方(房产债权受让人,持票人):

鉴于:

1、乙方持有 签发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 (票面金额 万元),以下称:该商票,该商票尚未兑付,甲方系该商票的第一背书人。乙方就该商票对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案号为()民初 号,强制执行案号() 执 号。

2、甲方已与 公司 (开发商)签订《抵扣协议书》,取得坐落于号房 (下简称“该商品房”)处分权,但尚未办理该商品房的网签手续。该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下简称“表一”):

序号楼盘名称房号建筑面积㎡购房金额(元
1
合计: 

备注:建筑面积、发票金额等以最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为准。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该商票回收及商票回收款支付等事宜,在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其系该商票(票号: ,票面金额:

万元)的合法及最终持票人(享有全部票据权利);否则,乙方无权收取该商票回收款;如已收取,乙方应当立即全额退还给甲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向乙方回收该商票,回收金额为 元(以下简称:商票回收款),乙方自行承担差额商票款元,以了结甲乙双方关于该商票的全部债权债务及民事纠纷。

乙方自愿按现状向甲方购买该商品房,总购房价格为人民币 元。

鉴于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商票回收款的义务,同时乙方也对甲方负有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应付甲方的购房款人民币 元(下简称“该笔购房款”)冲抵甲方应付乙方的商票回收款人民币 元。冲抵完后,乙方即放弃关于该商票的全部权利,且不得再因该商票向甲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背书人主张任何权益。

三、本协议生效当日,由乙方在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银行系统内对该商票进行结清操作(线下结清或票据追索),将该商票退给甲方;如乙方无法在系统内进行结清操作,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商票的票据权利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转移给甲方,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同时向甲方出具书面的票据结清证明,并按照甲方要求的具体时间在系统内注销该商票,及配合甲方进行该商票再追索,与甲方及出票人另行签署书面材料(如需)。

四、乙方有权指定第三方 (身份证号: )购买和受让该商品房成为房屋的权属人;在乙方对该商票进行结清操作后,甲方负责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权属手续。

五、本协议生效后的三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金额的商票回收款收款凭证,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开具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金额的购房款收款凭证(购房发票由开发商开具(如有))。

六、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债权债务冲抵完成时间节点为:本协议签订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该笔商票回收款,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该笔购房款,不管该笔商票款及该笔购房款的支付期限原作如何约定,均视为已按期支付。乙方办理完毕该商票的结清手续后,甲乙双方因该商票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的权利义务仍应按照各自签署的合同履行。

八、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该商品房的网签(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及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产权证等手续(如有)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各项办证费用等)均由乙方与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自行协商、自行承担。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开发商就该商品房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的履行及纠纷处理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开发商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为由向甲方主张抵偿无效,要求甲方重新支付该笔商票回收款。

该商品房的价值确认后,无论房产价值上升或者下降,甲方、乙方均不得以此来否认抵扣金额,否则,主张价值变更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 10 万元违约金。

九、如甲方进行票据再追索时,乙方需为甲方再追索工作进行必要的配合,如甲方取得票据权利但该商票仍在乙方票据系统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具体时间在系统内将该商票退回给出票人或注销该商票。

十、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共同承诺:乙方系该商票的合法及最终的持有人,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收取款项,否则,乙方除了应当立即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商票回收款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    。

十一、冲抵完成后三日内,乙方向法院申请( ) 执 号案件强制执行结案,并解除一切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法院已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退还给乙方,则乙方需自行向法院重新缴纳。乙方递交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解除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的当日,应将提交材料清单或邮寄记录提供给甲方留存。

十二、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再次起诉,或者不配合进行案件执行结案,或者不配合解除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如有),或不配合甲方进行票据再追索/不注销该商票/不出具书面结清证明的,或者向承兑人或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不影响甲乙双方关于该商票回收款及票据权利归属的约定,甲方有权以本协议抗辩,乙方予以认可,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的违约金。

十三、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商业汇票打印件(全流程);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取得汇票的与前手的基础交易文件复印件(合同、供货单、发票等);
  • 本协议签署时,如签约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所代表公司的授权文件及签约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漏给第三方(出票人、承兑人、法院除外),否则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乙方承诺:乙方与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之间的应收账款(或债权)转让行为合法,其权利义务和产生的纠纷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十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宜需要通知其他任何一方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送达。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亦为解决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各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并无异议。

各方应确保各自填写的通讯地址具体、准确无误。如一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发送文件给另一方,或争议解决机构按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向任何一方送达法律文书,但因任何一方拒收、查无此人、地址不详、无法发送等原因未能收取的,均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在本协议履行及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双方纠纷过程中,乙方如有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争议解决机构,否则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七、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宜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1、实际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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