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完毕,案涉款项均是用于为两原告缴纳养猪场电费、修缮养猪场、为两原告的生意伙伴丙交税、缴纳个入社保等开销,并没有用千两被告的家庭共同生 活。 3、甲在2021年养猪收入为186011. 83元;两 被告收入可观,足以支撑家庭日常生活,根本无须对外举债,两原告主张借款失实。 | |
4 I | 乙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证明:两被告在婚内经营养鸡场期间,2021年刘红英 | |
养鸡收入就有716846元,其中现金收入为632700元, | 41-49 |
可见两被告收入可观,足以支撑家庭日常生活,根本 | |
| 无须对外举侦,两原告主张借款失实。 | |
5 | 刘红英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021至2022年) | 证明: 1、两被告在婚内收入可观,彼此均有充足资金可相互支撑对方经营生意的开销,也足以支撑家庭日常生活,以两被告的经济实力根本无须无对外举债,两原告主张借款失实。 2、2021年,乙以微信方式转给甲的总金额为170488元,甲转入乙的总金额为 154996.89元,假若甲转给乙的资金中有部分来源于涉案款项,也屈千夫妻间的正常往来款,且乙转给甲的款项高于甲转给乙,也 完全足够偿还,根本无需对外举债。 | 50-54 |
| 翁源县官渡镇甲 | 证明:两被告千2022年5月9日设立了“翁源县官渡镇 | |
| 养殖场的工商登 | 甲养殖场”,并以自有资金经营养猪生意,至离 | |
6 | 记资料(统一社会食用代码: | 婚前,两被告收入可观,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家庭 共同生活。且两被告离婚时约定该养猪场归被告一所 | 55-56 |
| P) | 有。进一步证实,以两被告的经济实力并无对外举债 | |
| | 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两原告主张借款失实。 | |
7 | 商品房购买合同 | 证明:两被告千20 年 月以自有资金购买位千 商品房,进一步证实,两被告 20 年前不仅收入可观且有盈余,其经济实力无需对 外举侦。 | 5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