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苗律师(18664630283)
委托方(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受托方(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专项债权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向甲方之债务人催收逾期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 代理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欠款人 进行欠款催收。
第二条、催收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资料包括:借款合同、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欠款企业资料等。
2、根据本条第一项的书面资料,甲乙双方确定向债务人主张的欠款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含利息)(小写¥ 元整),利息计至自 年 月 日的利息。
第三条、代理费用
1、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 %大写 结付乙方。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方所制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
3、该笔业务经乙方以任何合法方式(电话、信函、短信、上门、报案等)催收后,欠款人偿还的欠款应认定为乙方催收的结果,并计算支付代理费用。
4、案件结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账户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5、经协商甲方支付人民币¥ (大写: 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仅限广东省外)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无论成否费用将不予退还(广东省内的一切差旅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月。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调查材料的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或乙方在追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责任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社会和市场信誉。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结案报告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对乙方追款过程中造成阻碍,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非甲方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违法,并对甲方产生实质性的严重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客户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提醒或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若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尚未处理完毕,若甲乙双方认为必要,可另行延长合同签订时期。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催收项目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